企业作为出借人向他人或者法人出借款项在当下经济环境中比较普遍,而由此发生的借款纠纷案件也层出不穷。在此类案件当中,很多企业由于未对借款合同进行规范,致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中出现款项交付不明确、借款主体混同、借款与货款混同以及诉讼时效超期等一系列争议,从而造成公司借款无法追回的局面。因此,笔者在整理了企业出借款项时容易出现的错误并结合法院相关判决的基础上,出具以下(公司版)的借款合同,并在相关条款上附上理由,仅供企业在出借款项时予以借鉴。 借款合同(公司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注:借款人基于什么原因借款是法院在审理借款纠纷案件当中必定审查的要素,所以为避免在今后诉讼中就借款原因产生争议,所以非常有必要在借款合同当中予以明确。) 一、借款金额 第一条 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大写)万元。 (注:借款金额必须大写,以免在今后涉诉时就款项金额多少产生异议。) 二、借款期限及用途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注:借款期限是借款合同的重要内容,在借款期限内只有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时,出借人才能根据合同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而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条 借款指定用于 ,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注:明确借款用途,主要是因为借款人为企业时,若借款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个人偿还;如果出借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共同偿还。因此,为避免借款人为企业时就偿还主体产生争议,在订立该条款时予以明确。) 三、借款利率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借款月利率为________%。(注:借款利率同样为借款合同的重要内容,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27条、28条的规定,将借贷双方约定利率分为三个档次,予以区分对待(1)年利率0%—24%的范围内,法律予以保护;(2)年利率24%-36%范围内的利息,可以自愿支付;(3)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对照上述进行约定,不要约定无效利率) 第五条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月支付。每月利息_______元。(注:该条款约定为利息的支付方式,借款双方也可以就还款方式作出其他约定,例如按照季度支付利息。若借款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支付利息的义务,出借款人则可在借款期限未到期的情况下向借款人主张还款付息。) 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将借款本金和利息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到出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注:明确收款账号,留下电子转账凭证,避免就款项是否交付产生异议。) 四、借款的发放 第七条 借款人符合出借人要求的借款发放条件并办妥相应借款及担保手续后,出借人在个工作日内放款。双方一致同意,出借人将借款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借款人以下账户,转账一旦成功,即视为借款已被借款人提取和使用。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注:该条款是对本合同第六条的补充,以充分落实款项交付的过程。) 五、借款人债务范围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诉讼或仲裁费、送达费、执行费、保管费、过户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注:当借款人无力承担还款义务时,出借人为主张债权必定产生相关费用,而该条款的约定最大程度上的保障了出借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今后就该借款产生争议,出借人可依据该条款要求借款人承担所有费用。) 六、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九条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借款人有权决策和批准机构的决定或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十一条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出借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出借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注:上述三个条款是对企业借款时必须予以明确的,在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所以约定上述条款可以避免因出现上述规定第十四条的情况而导致该借款合同无效。) 七、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负债和对外担保等信息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借款人应给予配合并按时如实提供出借人要求的有关资料和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出借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第十四条 对借款人存在逃避出借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出借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出借人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 八、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注:因为借款人为企业的缘故,所以对借款用途的明确非常重要,理由同上。)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出现和可能出现影响其还款能力的行为或事件时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九、提前还款 第十八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向出借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双方权利与义务。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注:提前还款视为对该合同借款期限的变更,而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变更。因此,为保障借款人出借款项后相关权益得以充分保证,需要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十、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担保事宜以相应的担保合同为准。(注:企业作为借款人,由企业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者保证人,需要经过企业股东的一致同意,所以约定上述条款并规定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有利于充分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承诺与保证的均构成违约,出借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交付的借款。若款项已出借,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的,应当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注:违约责任为借款合同的核心内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若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出借人有权根据上述约定解除合同,及时保障其合法债权。)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注:争议条款是当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合同一方主张救济途径的重要条款。因此,为最大程度上方便出借人主张债权,将管辖法院约定为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最为适宜。) 十三、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三条 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联系人信息 | 出借人 | 借款人 | 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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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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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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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关于送达的特别约定 24.1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双方预留的联系地址系双方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24.2本条约定的送达条款属于本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影响本条的效力,双方均须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注:双方通讯地址的确认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文件的送达尤为关键,在以往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文件是否送达成为争议焦点。故为避免今后就该问题产生争议,应当在合同当中予以明确。) 十四、合同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自出借人支付出借款项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执两份、借款人执一份。 (以下为签章处,无正文) 出借人(签字):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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